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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4-07-09 15:43:57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

      你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均具有一定风险,这种风险表现是金钱得不到给付,特定财物不能取得,行为不能实现。如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此,请你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正确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程序中的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一定详尽阅读,以便更好的实现您的权利。如有疑问我们随时为您解疑释惑。

  一、你如未按法律规定的2年申请执行期问提出执行请求的,将承担请求不能实现的风险,如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的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将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二、你在申请立案时,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随同申请执行书一并递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权实现。否则,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三、执行程序中,你应及时向法院报告你的住所地、经营场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的变更情况,否则将会影响法院与你的联系,你将承担法院按原情况联系不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客观上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财产状况的,你应依法及时书面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如未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五、如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你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将承担请求不能实现的风险。

  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怠于履行其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八、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你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悬赏举报、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投融资、限制置产经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另行开办公司、限制贷款等执行措施,如怠于履行其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责任编辑: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