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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4-07-09 15:36:58 打印 字号: | |
  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③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④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⑤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⑥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

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回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

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3、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

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

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5、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同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

准。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续冻、续封手续。

6、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7、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评估财产情况和评结果,

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拍卖成交价格及价款的处理情况。

8、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同产不足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人所

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

分配。

9、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

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

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10、申请执行人符合《再执行凭证》发放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

执行凭证》,并可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再

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债权人依再执行凭证申请执行的,执

行法院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的规定办理。

1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亦仍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可据此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注意增强经济交往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责任编辑:张国栋